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管理,依据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依托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稳定运行、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三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紧密围绕高端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的重大技术需求,以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重点,结合行业应用及产业发展需求,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和工程化方面对相关新型电子元器件所急需的关键材料及工艺技术进行研究,攻克片式元件关键材料与工艺技术、薄膜电子元器件材料及制备技术、元器件集成及封装技术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解决超微、高可靠、高密度集成等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难题,推动我国高端电子元器件材料制备技术及工艺技术水平的提升,进入国际最先进水平的行列,为产业转型升级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做出重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全称是:“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Materials and Electronic Components)。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围绕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七条 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八条 组织和运用国内外技术信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
第九条 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和转化。
第十条 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聘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学术指导,设立技术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负责组织学术年会,研究、发布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负责研究人员的管理,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设备的更新、引进,以及协调各研究方向的合作,负责实验室用房调配,为科研以及办公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实验室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把握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国家产业政策两大方向,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为实验室技术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对实验室申报的创新项目计划进行评审、论证和定级,并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制定。日常对实验室已立项项目实施进程跟踪,关键技术节点监控,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要求项目经理做专题报告;若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及时组织召开专项报告会,对项目进展及发展方向给予明确指导与实施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八条 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部分自主研究课题,自主研究课题的选择、立项、计划、实施、监督、验收、评价、经费结算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自筹、企业和政府资助及项目成果转化所得。
第二十一条 制定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筛选适用技术以便推广应用,注重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实验室的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实验室财务和资产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垂直管理,实行课题经费核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财务活动由依托单位对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两部分组成,实验室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择优聘用、定期考核。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 立足依托单位现有的人才资源,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实验室从成果转化的收益提取奖励基金。根据课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投资大小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把课题成果、获奖证书、科技论文等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聘用、晋级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技术交流活动,使其加强创新意识,更新知识结构,同时注重对技术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其创新积极性。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保护依托单位的技术秘密,维护依托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均需与依托单位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技术保密协议》的格式由依托单位进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本规定可以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