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每年资助若干项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开放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片式元件关键材料与工艺技术、薄膜电子元器件材料及制备技术、无源集成电子元器件及封装技术,以及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
第三条 开放课题分为自主命题开放课题和指定命题开放课题。自主命题开放课题为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由申请对象自行确定研究内容的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指定命题开放课题由实验室指定具体的研究开发课题,包括现场工艺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三类,现场工艺技术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应用基础研究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0-25万元,基础研究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5-30万元。支持类别以当年发布指南为准。
第四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院校、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开放课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发展研究;
2. 预期能对未知现象有重要发现,对现有过程提供机理与本质的认识,对学科发展具有导向性或对实际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3.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两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开放对象及要求:
1.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2.申请对象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发力量,有相关专业实验室及独立研究团队。
3. 每个申请对象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课题执行期限不超过二年,课题完成后再次获得申请资格(课题延期完成或终止,须酌情考虑是否再次获得申请资格)。
第八条 优先支持条件: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有合作基础的研究课题。
2.优先支持承担或参与过国家重大专项、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研究人员申请课题。
3.优先资助已完成开放课题并取得优秀成果的申请对象。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每年资助若干项相关领域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开放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片式元件关键材料与工艺技术、薄膜电子元器件材料及制备技术、无源集成电子元器件及封装技术,以及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
第三条 开放课题分为自主命题开放课题和指定命题开放课题。自主命题开放课题为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由申请对象自行确定研究内容的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指定命题开放课题由实验室指定具体的研究开发课题,包括现场工艺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三类,现场工艺技术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应用基础研究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0-25万元,基础研究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5-30万元。支持类别以当年发布指南为准。
第四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院校、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开放课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处于学科前沿,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发展研究;
2. 预期能对未知现象有重要发现,对现有过程提供机理与本质的认识,对学科发展具有导向性或对实际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3.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两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开放对象及要求:
1.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2.申请对象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发力量,有相关专业实验室及独立研究团队。
3. 每个申请对象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课题执行期限不超过二年,课题完成后再次获得申请资格(课题延期完成或终止,须酌情考虑是否再次获得申请资格)。
第八条 优先支持条件: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有合作基础的研究课题。
2.优先支持承担或参与过国家重大专项、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研究人员申请课题。
3.优先资助已完成开放课题并取得优秀成果的申请对象。
三、申请、审批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工作由实验室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流程为:发布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申请对象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根据指南要求填写《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实验室管理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 申请对象不具备申请资格;
2.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 申请课题与课题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4. 课题提交的科研目标和成果不明确;
5. 申请对象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以创新与研究价值为标准,重点对课题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发预算等做出判断和评价。在按照初审、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评审后,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 确定获资助课题后一个月内,实验室与获准立项课题的依托单位/申请对象签订课题合同,正式列为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九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工作由实验室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流程为:发布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申请对象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根据指南要求填写《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实验室管理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 申请对象不具备申请资格;
2.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 申请课题与课题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4. 课题提交的科研目标和成果不明确;
5. 申请对象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以创新与研究价值为标准,重点对课题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发预算等做出判断和评价。在按照初审、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的程序进行评审后,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 确定获资助课题后一个月内,实验室与获准立项课题的依托单位/申请对象签订课题合同,正式列为实验室开放课题。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依托单位对开放课题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课题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课题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课题检查, 结题审查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合作双方均设立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课题的实施、过程沟通以及经费管理,确保课题按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双方课题负责人应加强沟通交流并定期向实验室报告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提交课题进展情况总结报告;根据课题进度安排,每阶段开展阶段汇报,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等过程资料;每年1月15日前提交课题上年度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等重要变动,须提前报实验室核准。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开放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题需要延期时,课题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课题延期变更申请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如课题实际进展较计划严重滞后,实验室将发出进度提醒函以督促加快项目进度。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开放课题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开放课题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与实验室联合共同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管理部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成果样机或模型;
3.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4.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5.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
6.经费决算表及明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依托单位对开放课题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课题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课题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实验室实施课题检查, 结题审查和研究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合作双方均设立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课题的实施、过程沟通以及经费管理,确保课题按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双方课题负责人应加强沟通交流并定期向实验室报告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提交课题进展情况总结报告;根据课题进度安排,每阶段开展阶段汇报,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等过程资料;每年1月15日前提交课题上年度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等重要变动,须提前报实验室核准。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开放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题需要延期时,课题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课题延期变更申请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如课题实际进展较计划严重滞后,实验室将发出进度提醒函以督促加快项目进度。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开放课题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开放课题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与实验室联合共同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管理部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成果样机或模型;
3.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4.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5.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
6.经费决算表及明细。
五、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 资助课题所取得的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对于指定命题开放课题的项目成果,实验室依托单位有权优先进行产业化应用,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未经实验室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成果单独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基于项目成果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二次研发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对于自主命题开放课题的项目成果,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验室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可进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指定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署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并注明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自主命题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注明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开放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本实验室的中文名称为: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Materials and Electronic Components。
第二十七条 自主命题开放课题原则上要求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指定命题开放课题原则上要求现场工艺技术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应用基础研究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及申请发明专利1项,或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基础研究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及申请发明专利1项,或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以上。
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应包含主要参与该课题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具体由课题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成果证书,并对优秀课题组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资助课题所取得的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对于指定命题开放课题的项目成果,实验室依托单位有权优先进行产业化应用,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未经实验室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成果单独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基于项目成果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二次研发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对于自主命题开放课题的项目成果,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验室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可进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指定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署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并注明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自主命题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注明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开放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本实验室的中文名称为: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Materials and Electronic Components。
第二十七条 自主命题开放课题原则上要求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指定命题开放课题原则上要求现场工艺技术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应用基础研究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及申请发明专利1项,或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基础研究类开放课题至少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及申请发明专利1项,或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以上。
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应包含主要参与该课题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具体由课题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成果证书,并对优秀课题组进行奖励。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申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课题合同签订后分三期进行拨付,具体由课题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课题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直接投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产品检验费等投入;
2.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建筑物折旧费等费用;
3. 设计费:产品、工业设计等费用支出;
4. 设备调试费:研发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维修、检验费等费用;
5. 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是专利申请维护费、研发成果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申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建帐立卡,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课题合同签订后分三期进行拨付,具体由课题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课题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直接投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产品检验费等投入;
2.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建筑物折旧费等费用;
3. 设计费:产品、工业设计等费用支出;
4. 设备调试费:研发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维修、检验费等费用;
5. 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是专利申请维护费、研发成果鉴定费、差旅费等。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