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根据科技部《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受依托单位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电子信息产业相关领域的外部院校院士、教授或研究员以及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把握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国家产业政策两大方向;
2、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为实验室技术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定期探讨审议实验室中长期技术发展方向。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