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员管理,确保研发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1. 固定人员
指保证实验室研究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实验室长期稳定发展所需的人员。固定人员编制由实验室根据岗位设置。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实验室维护、操作人员(高、中级技术工人)。
2. 流动人员
指因研发需要、为某一阶段性研发目标在一定期内引进聘用的、人事关系不隶属于实验室的人员。包括依托单位子(分)公司技术进修、项目合作人员,国内外合作团队成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国内相关研究人员,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的专家团队,接产企业负责成果转化过程的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固定人员管理按照依托单位有关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行政管理室负责以下工作:
1. 流动人员来访接洽以及食宿的安排;
2. 组织签订工作协议;
3. 负责安全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室负责以下工作:
1. 制订保密协议;
2. 组织流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流动人员因技术进修、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原因来本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需先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
第七条 行政管理室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临时饭卡并安排住宿。
第八条 食宿费用一般由流动人员自行承担;来本实验室实习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九条 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期间,行政管理室根据研究工作的类型指定相应的项目组人员跟进协调日常事宜。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离开实验室时应到行政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饭卡。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为保护依托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来实验室工作的流动人员须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保密协议采取固定格式,由依托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有人员进出的时间段和区域的限制,在未经相关审批人员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相关区域。
第十五条 实验室有物品进出的管理规定,在未经相关审批人员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携带物品进出实验室。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正式开始工作前,由行政管理室安排安全管理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应不低于2.5小时,培训完成后须进行培训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 常规消防知识培训;
3. 安全用电培训;
4. 化学品安全使用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结合依托单位有关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新型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